国家对废塑料炼油的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第31号令
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二、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的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将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2004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公告》中确定了10项产业技术为国家重点支持对象,10项重点产业技术中包括:节能和新能源关键技术,环境保护关键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
四、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件第五项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中。
第7条: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碳黑、钢丝、煤气、防水涂料。
第8条: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涂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五、免税政策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809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通知中第五部分第七条:利用废旧轮胎、废胶鞋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炭黑、钢丝、防水材料;规定享有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执行。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如下规定:
1.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2.第四章,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3.第六章,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 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 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5.第八章,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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